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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交通:五洲交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新修订)

公告时间:2025-11-14 19:40:17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且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业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业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半数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确认,议
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在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时,需要公司其他部门配合提供相关书面资料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
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
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的,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业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
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
计业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计业务部门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承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章程》(2025 年新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同时废止。后续对本工作细则
的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工作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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