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7 16:39:56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
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及其直属分支
机构以及其他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
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
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
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饰改造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物资采购的实施情况;
5、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6、检查对外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
7、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建立审计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