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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ST宁科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1 21:59:20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5-10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新日
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宁夏
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送达的(2025)
宁 02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宁 02 破 3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
力国贸重整,并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
● 恒力国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 法院对恒力国贸重整的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现就恒力国贸被裁定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恒力国贸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恒力国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恒泰商务大厦 18 层 1-10 办公
用房
申请事由:恒力国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
(二)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石嘴山中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10 月 21 日
裁定书案号:(2025)宁 02 破申 2 号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企业,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适格重整申请主体、重整主体。本案中,根据年报等证据显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受理重整,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协调审理条件,我院对上述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有利于推动债务风险的整体化解,提高重整工作效率,维
护债权人整体利益。故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提出的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协调审理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受理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进行协调审理。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石嘴山中院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作出(2025)宁 02 破 3 号《决定书》,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恒力国贸临时管理人担任恒力国贸管理人。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影响
恒力国贸为公司重要的贸易销售平台,法院受理恒力国贸重整,将与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形成合力,有利于公司资产的整体盘活,最大程度化解债务风险,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更好地推动整体重整成功,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四、风险提示
(一)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法院最终裁定公司重整不成功,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5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子公司重整的不确定性风险
1、中科新材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中科新材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可能失去对中科新材的控制权,存在失去对子公司的持股的风险,届时公司将无法再将中科新材纳
入合并报表,对公司资产、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恒力国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最终裁定恒力国贸重整不成功,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无论恒力国贸能否重整成功,公司都将督促恒力国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2025)宁 02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
(二)(2025)宁 02 破 3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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