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13 19:44:48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9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1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4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三节 独立董事...... 2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38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章 修改章程......42
第十一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系在深圳市欣锐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依法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0331412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63 万股,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SHINRYTECHNOLOGI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园
区 3 号楼 34、35 层。邮编:51805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761.439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
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科学管理,从而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稳步提高经济效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电子技术、实时控制技术、
网络化监控技术、电气系统类产品的技术研发和销售及其它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动车车载充电机、电动汽车车用 DC/DC变换器、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池零配件生产;汽车零部件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以
有限公司经审计后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0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和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缴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吴壬华 3,611.8357 45.1479%
彭胜文 722.5480 9.0318%
唐冬元 580.5984 7.2575%
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 563.3801 7.0423%
(有限合伙)
深圳市奇斯泰科技有限公司 553.6764 6.9210%
王玺 350.6826 4.3835%
深圳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 347.8304 4.3479%
毛澄宇 293.4993 3.6687%
毛丽萍 222.5419 2.7818%
杨维舟 212.9418 2.6618%
苏州时代伯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91.5491 2.3943%
(有限合伙)
陈大汉 161.9498 2.0244%
苏州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90.1409 1.1268%
(有限合伙)
肖冰 56.3381 0.7042%
陈迪 40.4875 0.5061%
合 计 8,000.0000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761.439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前款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