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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科: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0-13 18:43:4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
街道福光社区塘朗车辆段旁塘朗城广场(西区)A 座 3901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刘俊锋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7 人,所持股份总数 77,016,100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6.8922%,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95 人,所持股份总数 372,68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237%,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4 人,所持股份总数76,676,42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6.5972%。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3 人,所持股份总数 339,680 股,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50%。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9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94%;
反对 1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10%;弃权 7,42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9,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6675%;反对 1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3415%;弃权 7,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9910%。
本议案获通过。

法律意见书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967,3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67%;
反对 2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40%;弃权 22,58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23,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6.9164%;反对 26,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0248%;弃权 22,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0588%。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958,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46%;
反对 35,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57%;弃权 22,88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4,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4.4210%;反对 35,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4397%;弃权 2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1393%。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6,959,6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67%;
反对 40,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32%;弃权 15,48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16,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4.8503%;反对 40,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9960%;弃权 1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1537%。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覃国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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