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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08 15:31:46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同时公布上述信息。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且与公司签约的媒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
信息披露的媒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
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本办法对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具有约
束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信息披露人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公司应当给予配合。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获知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督促并组织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统一领导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沟通渠道,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根据监管要求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组织协调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应
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执行部门,在
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开展相应信息的收集、编制、汇集整理,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度。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组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相关的培训。
(五)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保存;
(六)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952-3820080。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是其管理部门或分
子公司披露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了解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当本部门或其负责子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将信息有关的原始资料及时递交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有关重大事件需要持续披露进展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应在该事件每个发生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传递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需要公司配合时,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确认后,公司应予以协助。公司获知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时,
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沟通、督促、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及其披露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半年度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无需董事会授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格
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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