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9 20:16:16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和格式,在规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
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条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主要是指:除上述定期报告以外,公司发生的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件的内容和披露程序的具体要求按《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发生前述所指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五)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六)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披露和免予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其同意可以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编制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会同财务部,尽快拟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时间表,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子公司根据定期报告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稿。
(二)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完成后,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发布报告
定期报告在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收集信息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联络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的重大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涉及须披露重大事件的质询或查询后,应立即就该等事件与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并收集相关信息。
(二)编制报告
就拟披露的事件,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编写。
(三)审核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四)发布报告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信息是否涉
及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各
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披露档案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