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8:06:56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2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拟修订《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
  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其中仅因“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或“监事会”、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目录页码变更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未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程。                                    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浙江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照,营业执照号 91330000609786138W。      业 执 照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000609786138W。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普通股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改时普通股总数为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公司总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公司总
股本由发起人于2007年12月31日出资5000  股本由发起人于2007年12月31日出资5000
万元一次性认购完成。公司由 11 个发起人组  万元一次性认购完成。公司由 11 个发起人组
成:                                    成:
    ……                                    ……
                                            新增发起人出资方式:净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935.2513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45935.2513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