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远大: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0:43:00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081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8,937,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7.56%,可交
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是否为控股 董事、监 本次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尚未解
序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实际 事、高级 解限 限售登记 限售股数 除限售
号 控制人或其 管理人员 售原 股票数量 占公司总 的股票
一致行动人 任职情况 因 股本比例 数量
原董事、
1 夏臣科 否 高级管理 B 91,000 0.18% 0
人员
2 俞华杰 否 否 C 5,400,000 10.61% 0
江苏鑫泽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南
3 京凯路一期股权 否 否 C 720,000 1.41% 0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 徐琨 否 否 C 360,000 0.71% 0
5 于丽敏 否 否 C 360,000 0.71% 0
英豪(海南)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6 -南京成贤一期 否 否 C 306,800 0.60% 0
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惠畅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
7 限合伙)-上海 否 否 C 241,800 0.48% 0
惠畅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8 钱爱荣 否 否 C 203,200 0.40% 0
深圳市启诚慧投
9 资咨询(有限合 否 否 C 147,000 0.29% 0
伙)
10 冯越 否 否 C 85,300 0.17% 0
11 山东国泰平安投 否 否 F 146,000 0.29% 0
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山东益兴创业投 否 否 F 146,000 0.29% 0
资有限公司
复利汇通(深圳)
13 私募股权投资基 否 否 F 146,000 0.29% 0
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贝寅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云竺贝寅行稳 否 否 F 146,000 0.29% 0
1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
15 理有限公司-鹿 否 否 F 146,000 0.29% 0
秀驯鹿 10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东力量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广东力量鼎泰 否 否 F 146,000 0.29% 0
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晨耀私募基
17 金管理有限公司 否 否 F 146,000 0.29% 0
-晨鸣 4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 8,937,100 17.56% 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
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限售期已满,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等有关规定,现为其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30,901,100 60.71%
1、高管股份 19,556,900 38.43%
2、个人或基金 0 0.00%
有限售条件的 3、其他法人 438,000 0.86%
股份 4、限制性股票 0 0.00%
5、其他 0 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9,994,900 39.29%
总股本 50,896,000 100.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
售股份
根据 2024 年 8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
的《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夏臣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俞华杰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非法定限售股东江苏鑫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凯路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丽敏及英豪(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成贤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琨、上海惠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惠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钱爱荣、深圳市启诚慧投资咨询(有限合伙)、冯越签署了《自愿限售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单位持有的 50%(100 股整数倍,向上取整)太湖远大上市前股票,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 6 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人/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不会在本人/单位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本人/单位持有的 20%(100 股整数倍,向上取整)太湖远大上市前股票,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 12 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人/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不会在本人/单位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参与公司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