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俊科技:《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0:59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 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
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
等事项。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 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 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
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
告正文, 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二)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
告摘要, 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
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
法保密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
大的, 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