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泰医疗: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20:11:19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深圳惠泰医
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惠泰医疗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 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
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
限为十年。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四)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深圳证监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于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
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一: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故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依据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故申请豁免披露;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年度报告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是 □否
项知情人登记表 出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相关信息是否尚未泄露 □是 □否 种的交易是否发生异 □是 □否
常波动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签字:
日期:
保密办负责人确认签字
(如适用)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二: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公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 内幕信息所处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名或名称 部门 司的关系(注1) /岗位 证件号码 阶段 时间 (注2) (注3) (注4)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