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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民科技: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9:05:48

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
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
告》,独立董事刘益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
表决权。
(三)2024 年 7 月 3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7月 1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六)2025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七)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八)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能归属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7,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因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不能全部归属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归属。
根据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首次授予的 56 名激励对象中,
有 8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前述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3,600 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当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0,600 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实施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本次归属的归属期及条件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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