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04 17:14:05
证券代码:301678 证券简称:新恒汇 公告编号:2025-001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 号)同意注册,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5,988.88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2.80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657.7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461.1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196.58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4610 号”《验资报告》。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验资结束后,已按照《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转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张江科技支行以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新恒汇电子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高密度 QFN/DFN 封装
份有限公司 公司淄博高新技术 533900851410001 300,000,000.00材料产业化项目
产业开发区支行
新恒汇电子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73899991013000 超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份有限公司 公司淄博高新技术 730840 192,984,037.39使用
产业开发区支行
新恒汇电子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70501638841000 高密度 QFN/DFN 封装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淄博高新 03469 155,970,100.00材料产业化项目
支行
新恒汇电子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71600788011000 62,661,200.00 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
份有限公司 张江科技支行 05783
合计 711,615,337.39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196.58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
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密度
QFN/DFN 封装材料产业化项目、超募募集资金、研发中心扩建升级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规定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甲方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向其他方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需);如乙方或丙方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10、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监管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