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6-02 15:32:49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5 月 30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
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1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一)项第1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二)项第1点和第2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借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类型
第五条 关联交易类型分为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其中持续关
联交易为日常业务中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发生的涉及
提供货物、服务或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公司日
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回避原则:
1、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2、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于公司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
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
立财务顾问。
(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理利益的原则。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
商品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需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符合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
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以及企业财
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有国家政府
制定价格的,按照国家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如无市场价,则按
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无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
协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一)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基础,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费率。
(二)成本加成定价:在商品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上按照该类
商品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三)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评估值或审
计值做定价依据的,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对有关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界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经营管理
过程中,如遇到一般关联交易的,须于进行交易前将有关关联交
易情况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证券部和经营与财务管
理部,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基本资料;
(二)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说明;
(三)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四)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五)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对外订立商务合同,或实施每一项商
务交易前,应先识别是否为关联交易,如属新增类型的关联交易
或疑似关联交易,应纳入关联交易的管理范畴,并将该项交易的
相关材料(按上述第十条的要求)上报到公司证券部和经营与财
务管理部。在未得到公司证券部的通知答复前,不得自行签署有
关关联交易的协议文件。
第十二条 新增关联交易的识别工作应由各公司经营与财务管理部牵头进
行,如果难以判断时,可将交易方的有关资料递交公司证券部予
以判定。
第十三条 在收到各公司上报的新增关联交易相关材料后,经营与财务管理
部应对其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证券部则应对其合规
性进行审核,并按深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对该项关联
交易进行测试,以确定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经营与财务管理部
和证券部在审核时,提出报告的有关人员有义务对经营与财务管
理部和证券部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充分说明与解
释。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需按其百分
比率(详见本条规定说明)遵守上市规则内不同的申报、公告及
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审批程序及披露要求 判断标准
·每项比率均<0.1%;或
·每项比率≥0.1%且<5% 且总代价<300 万港元
管理层审批和备案 注: 此项豁免公告及股东会批准的规定不适用于
上市发行人向关联人士发行新证券,此等交易由联
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4A.76(1)条规限。
·每项比率均<5%;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