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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精伦:精伦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30 23:00:32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齐晨晨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五)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 信息披露平 台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会议出席对象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已于会议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6.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关于同意抵押母公司房地产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 14:3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学阳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东代理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968,57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有效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45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996,00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7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964,57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查验,除了公司股东和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3】名;(2)公司监事【3】名;(3)公司董事会
秘书 1 名;(4)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 名;(5)本所经办律师 2 名。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其具体内容,与公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的以下文件中披露的议案及其具体内容一致,未出现召集人在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后修改、取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1.《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3)
3.《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5.《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高燕)》
6.《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迅)》
7.《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4)
8.《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5)
9.《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6)
10.《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抵押母公司房地产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7)
11.《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9)
12.《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1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5.《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0)
16.《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1)
17.《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四)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5,359,6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47】%。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5,535,3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72】%。
3.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5,039,7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96】%。
4.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75,128,3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1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128,3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717】%。
5.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75,462,8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54】%。
6.公司 2024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72,606,6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84】%。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75,478,4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85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478,476】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178】%。
8.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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