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16 19:33:55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 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 Xinghe World Tower F, 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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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16 号
致: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 5 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在中山市东区
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玉达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6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254,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928%,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3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79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904,7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1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6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4,435,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81%。
上述股东均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607,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9%;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09,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38%;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772%;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37,607,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9%;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09,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38%;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772%;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37,608,6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9%;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10,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6%;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43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37,607,0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6%;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09,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5%;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772%;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 37,607,1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9%;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409,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38%;反对 2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772%;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本议案关联股东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5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37,607,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4%;反对 25,400 股,占出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