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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公告时间:2025-02-27 20:36: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二零二五年二月

声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均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一致。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9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9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5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1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7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王志宏,保荐代表人,2015 年加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三雄极
光 IPO 项目、东箭科技 IPO 项目、瑞松科技 IPO 项目、侨鑫集团公司债券、广州国发
公司债券、长隆集团公司债券等多个项目,以及参与了广盐股份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以及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
成燕,保荐代表人,1999 年加入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拥有 20 年以上 IPO、再融
资、兼并收购等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主持及参与粤水电的改制、辅导及上市申报工作,达意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普邦股份 IPO、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智光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贵研铂业配股项目,龙佰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分众传媒借壳七喜股份项目,明道灯光 IPO 项目,视源股份 IPO 以及定增项目,美迪西科创板 IPO 以及定增项目,南网能源 IPO 项目等,具有丰富的投行从业经验和高效的团队管理能力。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程雅,保荐代表人,具备 7 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参与或者负责佛朗斯科创
板 IPO 项目、宏景科技创业板 IPO 项目、视源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保利长大央企混改项目及鑫梓润、品聚网络推荐挂牌项目等,具备较为丰富的投行业务经验。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
其他项目组成员为:刘洋、魏应光、别舒啸、仲从甫、叶翔旻、雷丰善、吴瑞轩、王慧珍。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公司名称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Xinyaguang Cable Co.,Ltd.
法定代表人 陈志辉
注册资本 3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 年 7 月 2 日
注册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办公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沙田工业区
联系人 潘泽国
邮政编码 51150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xinyag.com
电话 0763-3810696
传真 0763-3810696
电子邮箱 finance@xinyag.com
所属行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塑料制品业;电力电缆管、线槽管及配
件制造;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金属制品、机械和设
经营范围 备修理业;检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未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因担任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规定》《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等作为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常规制度指引。
1、立项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发行保荐与承销项目的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判断项目符合立项标准,且有相当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经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认可后,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按照投行质量控制部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材料。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质量控制部指定质量控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
项目组落实预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后,投行质量控制部确定立项会议召开时间,将项目提交立项委员会审议,向包括立项委员、项目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员发出立项会议通
知,立项委员通过立项会议审议及表决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立项。
2、内核预审
内核申请材料首先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力量审议,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认为内核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等表示同意后,项目组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核申请材料。
投行质量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进行预审,进行现场核查,对底稿进行验收。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预审意见,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完善工作底稿。
底稿验收通过后,投行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提交内核会议审议前,投行质量控制部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会议审议
项目组完成符合内外部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投行质量控制部完成底稿验收及问核工作后,项目组向投行内核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投行内核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定内核初审人员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内核初审意见。内核初审人员向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证券发行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其确定内核会议的召开时间。投行内核部拟定参加当次内核会议并表决的内核委员名单,经批准后发出内核会议通知,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内核会议结束后,投行内核部制作会议记录,明确会后需落实事项。项目组及时、逐项落实,补充、完善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收集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回复。经投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人员审查和投行内核部复核同意的,启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内核委员共 11 人。2023 年 3 月 17 日-
至 3 月 20 日,内核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本项目通过内核。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新亚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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