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1-06 18:21:16
证券代码:688226 证券简称:威腾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3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年 4 月 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威腾电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639号),同意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本次发行 A 股股票 3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 19.27 元/股。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78,1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235,862.25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9,864,137.7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3300013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授权管理层协助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
及文件等。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威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威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威腾电气集 年产 2.5 万吨光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70600680101300
团股份有限 焊带智能化生产项 司扬中支行 0053771
公司 目
江苏威腾新 年产 2.5 万吨光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70600680101300
材料科技有 焊带智能化生产项 司扬中支行 0053847
限公司 目
威腾电气集 年产 5GW 储能系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70610188000367
团股份有限 统建设项目 司扬中支行 058
公司
江苏威腾能 年产 5GW 储能系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70610188000369
源科技有限 统建设项目 司扬中支行 696
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5 万吨光伏焊带智能化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万宝、李嵩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对账单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发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GW 储能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万宝、李嵩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威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2.5 万吨光伏焊带智能化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万宝、李嵩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对账单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发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