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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0 18:51:37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控制管理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及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四)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
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审计部根据本制
度制定和完善有关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所属
部门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职工总人数的1‰。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从业资格,拥有与工作职责相匹配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参加业务培训、后续教育。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公
司监事会的意见后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价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与需要配合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决策、关联交易、外汇套期保值、重大投资与融资、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担保决策、外汇套期保值、重大投资与融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本制度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细则及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如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要求督促审计对象限期整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公司最高管理层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根据公司需要对一定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法人公司的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二级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开展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离任审计;
(十二)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最高管理层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外部监管及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计
划经公司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可后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例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时,其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制定
、非现场审计前准备、现场审计实施、重大问题沟通、报告提交、后续审计等。审计部应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拟定《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经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布,审计部在履行内部审计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担保决策、外汇套期保值、重大投资与融资、重大资产采购及销售、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为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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