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远大: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0 18:38:09
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4-109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 7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尤其是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與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报刊、电视、公司官网、自媒体账号(微信、微博、抖音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发布的信息,如公司官网、公众号、接受媒体采访等相关内容,发布前要报证券事务部审核,并向董事长报备,防止因发布不当引起舆情风险。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行使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 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展开合作,借助外部专业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信息推送方式做好舆情信息监测。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配合、妥善回应。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妥善回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塑造良好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六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在知悉并核实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如为一般舆情,根据紧急与重要性原则,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先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确定应对方案后再处理;如为重大舆情,需同步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以先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确定应对方案后再处理。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
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及影响: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社会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媒体及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大。
4、经舆情工作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5、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6、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及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内部相应处分,同时,如相关行为构成侵权、违约,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与该等事项相关的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