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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关于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9 18:27:33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1 层(01-04 单元、10-11 单元)、10 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粤广信君达法字第 1769-2 号
致: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绮红律师、魏海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开披露《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8,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下午14:30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人,代表股份204,916,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88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7 人,代表股份1,682,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4年12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203,40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6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股份16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名, 代表股份1,513,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5名, 代表股份1,513,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9%。
(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公司本次股东会就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的,应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同时,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88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52,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0%;反对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1%;弃权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2、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88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弃权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52,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0%;反对28,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91%;弃权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3、审议《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667,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反对4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20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33,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43%;反对41,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5%;弃权20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42%。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林绮红
魏海莲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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