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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股份:龙建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8:04:46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4-10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将于2024 年12 月22 日届满,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6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258.99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6%。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7 日 ,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黑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收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批复》(黑国资考分〔2021〕327 号),黑龙江省国资委原则同意《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同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7)、《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独立董事丁波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11 月1 日至11 月10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公告
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 年12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0)。
4.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 年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3)。
5.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
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向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1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并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 40%、30%、30%,限售期分别为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计算。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
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
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 公司符合前述情形,满
1
以上。 足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
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
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
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
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 形,满足本项解除限售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
2.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
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
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
(1)以 2018-2020 年的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2023 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8%,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核目标:
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1)以 2018-2020 年的
(2) 2023 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 EOE)不低于 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
3 25.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 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
位值。 增长率为 70.76%,且不
(3)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于 95%。 (18.11%)。
注:①2018-2020 年的净利润平均数为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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