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0 20:28: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温氏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温氏转债”,债券代码:123107)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温氏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9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 929,700.00 万元的可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9,700.00 万元,扣除承销
保荐费 7,000.00 万元后已由主承销商中金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440C000158 号《验资报告》。另减除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2,245.92 万元。
“温氏转债”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温氏转债”的存续起
止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至 2027 年 3 月 28 日。
二、回售条款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温氏转债”2024 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温氏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1、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2、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温氏转债”第四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的票面利率);t=258 天(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算头不算
尾)。
计算可得:IA=100×1.5%×258/365=1.060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温氏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1.060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848 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1.060 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1.060 元/张。
3、回售权利
“温氏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温氏转债”。“温氏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三、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的回售申报
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温氏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回售款划
拨日为 2024 年 12 月 24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回售期满后,
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温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温氏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温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温氏转债”正常交易。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温氏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温氏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