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博敏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18:09:17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93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以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发出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人,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徐缓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划转部分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公司划转部分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的公告 》( 公告编号:临2024-095)。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独立董事洪芳女士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期限已满六年,其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洪芳女士仍将继续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其辞职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起生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徐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96)。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97)。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驰先生,出生于 1968 年 1 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商管理
硕士,律师,曾任云南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干部、广东商务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侯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通力盛德(广州)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通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市思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汇德盛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以及广东方纬科技有限公司、乐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山东米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米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