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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1-06 19:51:33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4
第一节 股东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1
第五章 董事会...... 14
第一节 董事 ......14
第二节 董事会 ......1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0
第七章 监事会...... 22
第一节 监事 ......22
第二节 监事会 ......23
第八章 党委会...... 24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24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25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2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29
第一节 通知 ......29
第二节 公告 ......2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1
第十三章 附则...... 32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7]后生字第 86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4365768G。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5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XING DUCTILE IRON PIP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二六七二厂区);
邮政编码:056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63,182,28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钢铁产业为依托,发展离心球墨铸铁管,开发复合
管等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结合资本运营,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走科技、环保、质量、效益之路,保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离心球墨铸铁管、灰铁排水管、新型复合
管材及配套管件;铸造及机械设备及相关产品、氧气制备及其副产品氩气、氮气的生产、销售;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承包(凭资质证书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原材料(铁矿石、铁精粉、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焦粉、焦粒)、合金料、钢材、煤炭、钢铁及铸管生产过程的副产品及相关辅助材料、阀门、轴承、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钢管、铸铁件、铸钢件、锻件、建材、五金电料、
橡塑制品、硫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05 月 26 日)、柴油(闪点等
于或低于 60℃除外)、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的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金属结构件、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钢结构工程;不锈钢管材、管件及附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受托代收电费、气体充装、互联网信息服务;智慧水务系统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程设计、供应链管理;软件开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963,182,285 股,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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