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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9 19:00:57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3.变更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因致同所已连续多年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过公开招标,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03-02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 人,注
册会计师 1656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660 人。
信永中和 2023 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为 40.46 亿元,其中,审计
业务收入为 30.1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96 亿元。
2023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364 家,收费总额
4.56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8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信永中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
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和
纪律处分 0 次。47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
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郭勇先生,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逯敏女士,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家。
拟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詹军先生,199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年度审计费用共计 235 万元(含税,下同),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16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70 万元。审计费用较上一期减少 20 万元,同比降低 7.84%。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致同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致同所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委托致同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将其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因致同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过公开招标,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同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致同所、信永中和分别进行了事先沟通,致同所、信永中和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表示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信永中和的相关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等信息,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具备较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的诚信状况及
充分的独立性,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同意将选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提供审计服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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