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信软件: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9 17:09:33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A600845 B900926 证券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 B 编号:临 2024-046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结合近期人员变动、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戚云等 24 人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需按规定回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等原因,其持有的部分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共回购注销 605,747 股。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发出《通知债权人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
的临 2024-047 公告。
二、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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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024 年,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以
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 2,403,674,67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20 股。因此,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7.025 元/股调整为 14.1875 元/股。
三、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截至目前,激励对象戚云等 24 人因退休、离职、绩效考核等原因,应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对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 14.1875 元/股予以回购。具体如下:
单位:股
序号 姓名 本次回购股数
1 戚云 35,424
2 毛学庆 36,288
3 瞿晓川 28,224
4 续哲 32,256
5 朱平 23,004
6 孙宏星 34,506
7 岳备 2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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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国伟 22,752
9 朱汉卿 11,376
10 姚灿龙 23,814
11 刘忠 18,522
12 卞明 18,504
13 陈添 29,610
14 田伟亮 24,066
15 裴秋平 34,506
16 李广超 19,908
17 沈春锋 72,000
18 吴铮 28,800
19 张文雪 28,800
20 马如顺 1,901
21 王秀锋 2,376
22 谢贤烽 11,880
23 汪侃 21,384
24 蔡纪昌 19,008
合计 605,747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的股本变化
本次回购 605,747 股公司 A 股股票且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
605,747 元。
五、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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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监事会同意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对部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 14.1875 元/股进行回购,本次回购股票共计 605,747 股,回购的股票予以注销。
八、律师意见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对本次回购价格和激励对象的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