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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净科技: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0-28 19:04:48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3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五章董事会...... 22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监事会...... 32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0
第十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减资...... 40
第十一章破产、解散与清算...... 42
第十二章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44
第十三章附则...... 45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中国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91320500773222051M。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33,334 股,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Shiji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邮政编码:21513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607,03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任期届满前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户第一,服务至上,致力于改善工业生产所造成的污染
和高效率的研发技术,减少工业生产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从而实现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废气处理、水处理、粉尘处理、固废处理、土壤污染治理以及脱硫脱硝等相
关环保设备与工程的系统设计、制造、安装、运营管理、售后等并提供相关销售;各类环保节能系统工程的信息数据开发应用并销售,远程在线检测系统的集成运营管理;新能源电子产品及耗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合成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下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朱叶 2399.985 68.571%
2 叶小红 600.005 17.143%
3 苏州荻溪文化创意产业投资中心 300.020 8.572%
(有限合伙)
4 苏州市相城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199.990 5.714%
公司
合计 3,500.000 100.000%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苏州仕净设备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净资产出资,上述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607,030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记名式普
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可依法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质押。
第三十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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