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湖南投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18:17:41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度第 6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
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
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四)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六)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决定;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有的占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七)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
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由于与第(一)至(十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 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披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详见附件3)、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详见附件4)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