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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声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0 19:36:54

证券代码:300805 证券简称:电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
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163 号之四 401 室公司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定郊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4,922,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3,230,000 股的 69.683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3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94,285,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33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3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3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846,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43%;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弃权 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8.0911%;反对 5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111%;弃权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597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4,823,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5%;反对 6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4.4933%;反对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9034%;弃权 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03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廖颖华律师和王振旭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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