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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9 16:58: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推动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投资者关系指引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通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指定董事会秘
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设立或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
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网站:
1、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答复。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4、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公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五)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活动中公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六)现场参观
1、公司应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七)电话咨询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等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须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八)公司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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