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08-27 20:19:20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战略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按照业务职能上报工作支持机构;
(四)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
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安排,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门保存。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