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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云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17 19:06:48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
厦 B 座 35 楼;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晓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5,44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50%;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5,22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4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
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4%;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415%;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097%;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茹律师及吴权道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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