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6-02-10 17:15:55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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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3.3.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3.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3.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3.3
第五章 附 则 3.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了更好
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主要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等。
第三条 委员会应以本细则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设委员会主席一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委员会主席;
(二) 被考核对象不得进入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公司职
能部门等进行工作协调和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牵头职能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协同
配合。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另行委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委员会职务。
因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一) 研究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及方案;
(二)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
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 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业绩考核,向董事会提出
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
(四) 就董事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按照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建议;
(六) 经董事会授权,确定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七) 考察同类公司的薪酬水平、投入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
雇用条件;
(八) 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十) 审查并批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解除或终止职务、或因履职过错
而遭解聘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赔偿符合合同条款或公平
合理;
(十一)确保任何董事或其关联人不得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制定与表决;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开展其他工作;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可通过委员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具
体事项的监察与实施。委员会行使其职权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根据董事会
授权进行任何调查时,有权获取相关资料,并有权聘请或邀请具备相关经
验及专业知识的社会专业人士或机构担任委员会相关问题的顾问,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委员会审议的薪酬方案、激励计划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
需提交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委员会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要求,
适时审议本细则的修订、更新,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定期会议;半数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至少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委员会全体成员。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互联网等通讯
方式召开。
在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时,只要与会成员能清楚听到或理解其他成员的
意见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成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席负责确定会议议程,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会议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
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载明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代理人的姓名和具体意见,并由委托
人签名。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未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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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成员在一次会议上最多只能接受一名成员的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会其他成员、公司经理层、社会专业人士、咨
询机构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与会成员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委员会秘书负责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通知、会议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会议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主席在每次会议之后将会议主要内容报告董事会。委员会主席每年
应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关于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过”或“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及修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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