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6-01-12 20:48:18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受让部分老股及现金认购部分新增股份的方式收购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嘉利股份”)67.48%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嘉利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依据,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涉及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项。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八、本次交易为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特此说明。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