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30 21:54:45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
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重大事项,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和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或公告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
规定的时限、在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或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在其中一个上市地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其他上市地交易所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就同一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规定的,应从严适用。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不同上市地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市地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市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中期业绩公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通函、通告、自愿性公告等)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同时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年度业绩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应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及中期业绩公告。
(三)公司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法律、
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三)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规定需要发布业绩预告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等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范围及标准: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