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30 19:11:39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色股份)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以高质量投资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结合中色股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在境内、外从事的以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以获取收益或者控制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活动进行
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管理、事前管理、决策管理、实施管理、统计管理、变更管理、自评价和考核、后评价、风险管理、监督和奖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国有色矿业
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色股份发展战略和规
划确定并经集团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不属于中色股份主业范围内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六条 中色股份开展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着眼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围绕做
好“两个主力军”,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战略,符合中色股份发展规划,聚焦主责主业,通过有效投资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质效提升原则。坚持价值创造导向,树立效益效率优先理念,通过有效投资持续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持续改善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发展质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三)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与投资能力相匹配,统筹平衡业务发展需求与财务资金状况、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等因素,严控资产负债率超过国务院国资委管控线企业的推高负债率投资,对于连续亏损或经营性净现金流连续为负的企业取消投资自主决策权限。
(四)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或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集团公司和中色股份境内、外投资管理要求,按规定履行程序,保证项目合法合规。
(五)风险可控原则。全面识别、分析和评估投资项目在全生命周期面临的法律、政策、市场、技术、经济、资金、社会、安环等风险,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六)绿色低碳原则。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新理念,持续提升装备数智化水平,加快推进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严禁投资不符合“三线一单”“三区三线”等国家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和监管要
求,建立境内、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
管类投资项目,中色股份遵照执行。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中色股份报请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色股份本部、出资企业、投资
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主体,以及各主体开展的境内外投资活动。
出资企业,是指中色股份直接或间接出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实际控制权之定义遵从中色股份相关规定。出资企业的层级以管理关系为准。本办法中除已经明确说明级次的,“出资企业”是指各级出资企业。
投资责任单位,是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对投资项目全面负责,包括中色股份本部层面的项目开发部门(含项目工作组或筹备组,下同)、信息化业务管理部门以及二级出资企业等;当由二级以下企业出资投资时,二级出资企业和相应企业共同为投资责任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是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对投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包括中色股份本部层面的项目开发部门、信息化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出资企业、项目公司等。
第二章 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
目。对于下述项目类别,无特别说明的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购置固定资产或建造形成固定资产
的经济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单一采矿权购置、单纯设备购置、可研报告设计的生产服务范围内需后续追加投资的矿山井巷开拓及尾矿库等工程、单纯配套生活办公设施建造、信息化等投资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建、扩建、迁建、改建、恢复性建设等形式进行的实体性投资项目。其中,扩建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的生产线等项目;改建是指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主要产品种类的建设项目,以及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或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但不增加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现有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现有工艺和装备,以改善企业技术经济面貌,达到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消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安全环保、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内涵式增长等目的的建设项目。
——单一采矿权购置项目是指通过对外购置方式仅获取采矿权的项目(含 10 年及以上矿权租赁项目)。
——单纯设备购置项目是指单纯购置与生产直接相关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设备、工具、器具的项目。
——可研报告设计的生产服务范围内需后续追加投资的矿山井巷开拓及尾矿库等工程项目是指为维持现有矿山
的正常生产,在已批复矿山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的生产服务范围内实施追加投资的巷道开拓及尾矿库建设等工程项目。若已批复可研报告中的工程与初步设计中的工程不一致,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准。
——单纯配套生活办公设施建造项目是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更新改造职工住宅、办公场所、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办公设施的项目。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信息安全及其它信息技术为主要技术手段建设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应用系统和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系统管理运维等方面的项目,由中色股份信息化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中色股份信息化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二)股权投资项目
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获得股权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项目包括对外并购、新设公司、增资(含债转股)、工程换资源类投资、工程承包类投资以及对外参股等投资项目。
——对外并购是指通过获得中色股份体系外企业的股权,进而获得该企业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对外并购,参照《矿产资源对外投资并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为满足市场经营、税务筹划、企业改革、资本运营等需要新设公司、增资(含债转股)等,由中色股份产权管理部
门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工程换资源类投资是指通过实施工程项目而换取有价值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权的投资行为。
——工程承包类投资是指工程承包类出资企业符合做好“两个主力军”要求,以投资方式带动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业投资行为。
——对外参股是指中色股份或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中色股份体系外的股权,但又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行为。本办法中所指对外参股,不包括工程换资源类投资和工程承包类投资。
第十条 中色股份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
则上不超过一级,即中色股份二级以下企业不具有投资决策审批权;在完成投资后,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一条 对不同类型投资项目的决策实行限额授权管
理,分为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和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具体限额授权划分详见《投资项目权限划分表》。
(一)集团审批类项目
集团审批类项目包括:
——中色股份开展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对外并购项目(非矿产资源类)、对外参股项目以及需要集团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项目。
——中色股份开展的投资决策授权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单一采矿权购置项目、对外并购项
目(矿产资源类)、工程换资源类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
(二)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本部开展的除集团公司审批外的投资项目;
——出资企业开展的单一采矿权购置项目、对外并购项目(矿产资源类)、工程换资源类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
——出资企业开展的集团公司授权中色股份限额标准以下,中色股份授权出资企业限额标准以上(含本值)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单纯配套生活设施建造。
——需要中色股份提供融资、担保的项目。
(三)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
集团公司审批类和中色股份审批类以外的项目属于中色股份授权企业自主决策类项目,包括:
——出资企业开展的单纯设备购置、可研报告设计的生产服务范围内需后续追加投资的矿山井巷开拓及尾矿库等工程。
——出资企业开展的投资决策授权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单纯配套生活办公设施建造项目。
第十二条 除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对外投资并购等战略目
的外,中色股份严格控制对外参股投资项目,严禁通过对外参股投资的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第十三条 对于境内、外对外参股投资项目,投资责任
单位应通过推动制定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等制度文件,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的权利义务,并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投资责任单位对于参股企业分红权、人员委派、安全生产、审计监督、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的合法正当权利,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
第三章 投资决策限额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授得下、接得住”指导原则,中色股
份对于不同类型投资项目实行差异化的投资决策限额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不同类型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限额授权
标准如下。
——对于技术改造项目,其投资决策限额授权标准为:
(1)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集团公司向下投资决策限额授权标准为其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归母所有者权益的 1.5%。
(2)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向下授权限额额度标准为:1000 万元人民币
且不超过其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归母所有者权益的 50%,取低值为额度标准。
——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其投资决策限额授权标准为:
(1)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开展的基本建设项目,集团公司向下投资决策限额授权标准为其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归母所有者权益的 1%。
(2)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向下授权限额额度标准为:1000 万元人民币
且不超过其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归母所有者权益的 50%,取低值为额度标准。
——对于单一采矿权购置项目和对外并购项目(矿产资源类),其投资决策限额授权标准为
(1)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开展的对于单一采矿权购置项目和对外并购项目,集团公司向下投资决策限额授权标准为其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归母所有者权益的 1%。
(2)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
出资企业开展的单一采矿权购置项目、对外并购项目(矿产资源类)需上报中色股份审批。
——对于符合“两个主力军”要求的工程换资源类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其投资决策限额授权标准为:
(1)集团公司审批类项目
中色股份开展的工程换资源类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集团公司向下投资决策限额授权标准为其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归母所有者权益的 0.5%。
(2)中色股份审批类项目
出资企业开展的工程换资源类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