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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24 15:42:35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分)公司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见附件 2)及时提交证券投资部。申请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证券投资部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
署意见。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批,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情形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严重程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所涉文件类型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日期:
证券投资部意见
日期:
相关部门会签
意见(如适用) 日期: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日期: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附件 2: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事项名称:
证件类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单 关系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知悉内 知悉内幕 登记 登记
序号 姓名 国籍 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位 职务 类型 幕信息 信息方式 幕信息 信息阶段 时间 人
地点 内容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填报登记人: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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