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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3 18:34:47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 6
号院 3 号楼第三会议室召开 202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国森董事长线上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6,481,728,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708,136,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股份773,591,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32,651,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32,651,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梁静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董事会换届之非独立董事选举》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选举朱国森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847,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
选举王立峰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820,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8%。
选举李明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676,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6%。
选举刘俊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698,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0%。

选举金锡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5,824,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选举朱国森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77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881%。
选举王立峰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742,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044%。
选举李明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599,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643%。
选举刘俊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6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11%。
选举金锡为公司董事,同意股份数26,74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176%。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朱国森、王立峰、李明、刘俊、金锡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提案二《董事会换届之独立董事选举》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选举余兴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8,469,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7%。
选举彭锋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8,280,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
选举王翠敏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6,478,608,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选举余兴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392,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87%。
选举彭锋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203,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98%。
选举王翠敏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29,531,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4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余兴喜、彭锋、王翠敏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综合上述选举结果,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9名成员分别为朱国森、王立峰、李明、陈小伟(职工代表董事)、刘俊、金锡、余兴喜(独立董事)、彭锋(独立董事)、王翠敏(独立董事),其中职工代表董事陈小伟经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产生。上述董事当选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提案三《关于重新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07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7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13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69,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2998%;反对7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9%;弃权13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3%。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关于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0,025,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7%;反对7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1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1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34%;反对7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9%;弃权18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6%。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5,660,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8%;反对25,72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8%;弃权345,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3,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35%;反对25,72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785%;弃权345,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哲、梁静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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