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2 18:11:39
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25-040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12 月 22 日 14:30;
(2)网络投票:2025 年 1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 6 号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6 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燕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7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53,821,0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6.822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 975 名,代表公司股份136,791,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030%。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7,136,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3.622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7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6,684,39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20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胡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53,316,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
反对 313,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191,487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36,286,29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0%;反对股份 313,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0%;弃权股份 191,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0%。
1.02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75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9%;
反对 42,902,8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3%;弃权 164,21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93,724,0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162%;反对股份 42,902,801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37%;弃权股份 164,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1%。
1.03 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2,810,839,3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39%;
反对 42,809,8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1%;弃权 171,8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93,809,4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786%;反对股份 42,809,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58%;弃权股份 171,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
1.04 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10,821,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33%;
反对 42,817,48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4%;弃权 181,7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93,791,8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658%;反对股份 42,817,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014%;弃权股份 181,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9%。
1.05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810,749,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8%;
反对 42,913,4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7%;弃权 157,7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93,719,93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132%;反对股份 42,913,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715%;弃权股份 157,7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
1.06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721,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98%;
反对 42,910,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6%;弃权 188,3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93,691,98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27%;反对股份 42,910,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96%;弃权股份 188,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7%。
1.07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678,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82%;
反对 42,946,9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49%;弃权 195,8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93,648,32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608%;反对股份 42,946,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960%;弃权股份 195,8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2%。
1.08 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757,4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0%;
反对 42,865,0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20%;弃权 198,58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93,727,469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187%;反对股份 42,865,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361%;弃权股份 198,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2%。
1.09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810,727,5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0%;
反对 42,909,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6%;弃权 184,44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93,697,625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69%;反对股份 42,909,02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83%;弃权股份 184,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3,561,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 78,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181,57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136,531,48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2%;反对股份 78,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弃权股份 181,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胡颖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