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12-19 18:00:32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5 年 12 月 26 日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00
地点: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大厦四楼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介绍到会相关人员、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本次股东会表决办法;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4.审议《关于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关于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借款额度的议案》;
四、开展投票环节;
五、与股东交流;
六、宣读表决结果,律师出具并宣读法律见证书;
七、大会结束。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6 日
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管理工作,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开展了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的招采工作,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 1 年(壹年),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36 万元(人民币伍佰叁拾陆万元整),年度内控审计费用 100 万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要求。详情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 年 8 月,2013 年 12 月 10 日改制为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96 人,共有注册
会计师 1549 人,其中 781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4 年度收入总额为 251,025.80 万元,其中审
计业务收入 234,862.94 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23,764.58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518家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62,047.5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383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 年 9 月 21 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共同就 2011 年 3 月 17 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
的损失,在 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5 次、自律监管措施 9 次、纪律
处分 3 次、自律处分 1 次。
8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
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4 次(共 2 个项目)、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
施 7 次、纪律处分 7 次、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舜,2014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常青股份(603768)、九华旅游(603199)、恒烁股份(688416)、三联锻造(001282)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耿欢,2020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3 年开始在容诚执业,2025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参与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项目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孟凯巍,2021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伯特利(603596)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庞红梅,1997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1995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时代出版(600551)、江淮汽车(600418)、铜冠矿建(920019)等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 3 年审计服务,2024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注意的事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审计费用
公司 2024 年度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91 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95 万元。
公司 2025 年度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536 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00 万元。本次审计费用按照工作量测算较为合理。
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26 日
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定,公司应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1)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原则,将资金存入乙方。
(2)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多种存款业务类型,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等。
2、结算服务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其提供收、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3、贷款服务
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甲方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及其子公司可优先办理。
4、授信服务
授信是指乙方在综合评价甲方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情况的基础上,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5、外汇服务
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各类外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外汇买卖等,以及其他与外汇相关的辅助服务。
6、乙方可提供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
二、服务价格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且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各项结算服务免收手续费。
3、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服务的价格。
三、交易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结余不超过人民币140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0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年度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20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其他金融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 亿元。
四、协议生效与变更
1、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报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