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8 19:00:19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其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要求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
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的关联人);
(八)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
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在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严格依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流程
办理。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指定报纸外,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和信息提供给证券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
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七)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计划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
请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