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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11-11 15:54:1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600644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参会人员为持有本公司股份登记参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参会的有关人员。
二、公司鼓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确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做好出席登记,并服从会务人员的现场安排。
三、本次会议按照集中报告议案、集中发言、表决和宣读法律意见书及决议的顺序进行。
四、报告人对议案的报告要突出主题,力求简明扼要。
五、集中发言期间,每位发言者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者提出问题,在得到大会解释后,若有疑问,可以要求进行第二次发言,第二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2 分钟,有关发言者不得提出与议案无关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讨论时间的长短。
六、请各位参会人员遵守会场秩序。
2025 年 11 月 19 日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表
时间:2025 年 11 月 19 日 10:00
地点:乐山市金海棠大酒店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刘江
会议议程:
序号 议程 报告人
1 宣布会议到会情况和股东会须知,会议开始 刘江
议案 1:关于修订《乐山电力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乐山电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乐山电力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黄红
2 议案 4:关于修订《乐山电力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5: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2026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的议案 邬良军
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与乐山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
交易的议案
3 股东发言提问及回答 参会股东
4 现场投票表决(推选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工作人员和见证律师组成发票、 刘 江
监票、唱票、计票、统票小组)
5 宣布现场表决情况,上传现场投票情况至交易所信息公司 股东代表
工作人员
6 宣读表决(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法律意见书和股东会决议、董事 刘 江、
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见证律师
7 宣布会议结束 刘 江
议案一:
关于修订《乐山电力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将 “股东大会”修改表述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对《乐山电力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附件: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ESG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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