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11-05 17:14:45
北 京 信 安 世 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信安世纪
股票代码:688201
2025 年 11 月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目录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须知......3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5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7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7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8
议案三:《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9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七、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八、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发言
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
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十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十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会议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南延)6 号西三旗金隅科技园2 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伟先生
二、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现场出席人员到会情况
(三) 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
(四) 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五) 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 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 休会,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八) 复会,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 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十) 复会,宣读会议决议
(十一)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 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三) 宣布会议结束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而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了确保本次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推进,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自原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11 月 28 日。除
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本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 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8 日
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了确保本次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推进,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延长 12 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11 月 28 日。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 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议案三: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