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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任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甘肃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1 18:51:22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5-043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任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甘肃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 年 10 月 31 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 号)、《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段玉林、周春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斌:
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配合蓝科高新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你公司系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时任控股股东。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由你公司实际控制,你公司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导致蓝科高新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方
及相关关联交易,2019 年、2020 年涉及金额分别为 4476.43 万元、7236 万元。你
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二、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9 年 8 月、12 月蓝科高新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 4700 万元,但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资金由你公司实际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蓝科高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刘斌作为你公司董事长,知悉江苏恩高为蓝科高新的关联方,且相关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事项均由刘斌安排,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段玉林、周春平:
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曾由你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实际控制,但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方。你公司与江苏恩高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2020 年涉及金额分别为 4476.43 万元、7236 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有关规定。
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8 月、12 月你公司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 4700 万元,但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资金由你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实际使用,构成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有关规定。
段玉林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对你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主要责任。周春平作为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上述违规行为相关合同起草等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以上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系发生于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任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将引以为戒,积极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
经公司努力,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成功收回前述资金。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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