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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宇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30 21:17:51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议事程序, 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 勤勉尽责,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具有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
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 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
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 董事会
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
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的, 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
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 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并提交董事会决
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 或者关注
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 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
助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督
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 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问题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 督促公
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
追责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 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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