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股份: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30 17:48:59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7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其他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此背景下,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修订重点,仅涉及“股东大会”“监事会”“监事”及部分文字表述的修订内容不再逐项列示。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及个别标点符号等细节调整,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其他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议、财务会计报告;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人民法院撤销。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