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公告时间:2025-10-29 20:14:36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合法合规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
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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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但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说明离职时间、离职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职事项对公司影响等。
    第五条  如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
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将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赔
偿或补偿事宜按相关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
完成补充选举或聘任,确保公司治理架构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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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 日内或者公司通知的
其他期限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移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资料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时如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履行该等公开承诺的义务并不因离职而解除或减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继续切实履行该等公开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保密义
务等义务以及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当然解除、免除或者终止,仍应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或承担。
    第十五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离任审计,切实配合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仍应严格履行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持股管理的规定及其本人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擅自离职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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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如发生违反相关承诺、义务
或责任承担以及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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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