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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7:35: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 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秘办负责投资者关系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应协
助董秘办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向董秘办提供经营管理、财务、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业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流程、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三)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主要为:
第十一条 接待现场调研
(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四)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秘办安排专人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可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二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者可以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股东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
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五)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资讯。
第十七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二)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
和答复;
(三)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
露应以法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有专人陪同整个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订时亦同。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附件一:
承诺 书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1、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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