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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10-29 17:14:29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逸豪新材
股票代码:301176
信息披露义务人:赣州逸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607-413 室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607-413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 年 10 月 2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新材”、“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5
第五节 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7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报告书 指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逸源基金 指 赣州逸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本公司、逸豪新材、上市公司 指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若公告数据存在尾数差异,为保留小数点后特定位数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赣州逸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607-413 室
3、成立日期:2019 年 10 月 30 日
4、执行事务合伙人: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8Y9YC48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注册资本:10,000 万元
8、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
9、经营范围:受托私募基金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证券、期货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经营期限:2019-10-30 至 2026-10-29
11、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 18 号阳明国际中心 2 号楼 607-4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在公司任职或其他公司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
兼职情况 地区居留权
陈文娟 女 赣州发展投资基金管理 中国 赣州 无
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而计划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9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654,97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8%,
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后总股本的 1.00%。减持方式为集中竞价方式(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逸豪新材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降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逸源基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9,118,189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 5.3932%,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的 5.509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664,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932%;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后总股本的 0.4017%。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扣除回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股) 比例(%) 购账户后总股
本比例(%)
逸源基金 集中竞价 2025.10.24 至 27.63 664,900 0.3932 0.4017
交易 2025.10.28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股东逸源基金
已及时停止减持行为,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公司扣除回 占总股 占公司扣除回
名称 股数 本比例 购账户后总股 股数 本比例 购账户后总股
(股) (%) 本比例(%) (股) (%)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118,189 5.3932 5.5095 8,453,289 4.9999 5.1078
逸源 其中:无限售 9,118,189 5.3932 5.5095 8,453,289 4.9999 5.1078
基金 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 0 0 0 0 0 0
件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陈文娟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持有逸豪新材股份。
公司董事罗申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董事,未持有逸豪新材股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逸豪新材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它权利限制。

第五节 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东 减持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 占公司扣除回购
名称 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股) 例(%) 账户后总股本比 股份来源
例(%)
逸源 集中 公司首次公开
基金 竞价 2025.06.18 20.57 1,654,900 0.98 1.00 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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